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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通过专利申请扩大专利保护范围?
正高知识产权 | 2022-04-09
摘要:
科研技术人员在研究一项技术目的时,往往会从多方面着手,以求达到最佳效果。在研究的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现,达到同一技术效果有多种方法途径,这时候,技术方就会希望自己的专利可以达到更大的保护范围。

       科研技术人员在研究一项技术目的时,往往会从多方面着手,以求达到最佳效果。在研究的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现,达到同一技术效果有多种方法途径,这时候,技术方就会希望自己的专利可以达到更大的保护范围。

       众所周知,申请专利是保护专利的一种十分有力的方式,那么如何通过专利申请来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呢?作为知识产权+项目规划,真正专家,宏邦知识产权今天就来为大家讲一下,如何通过专利申请来扩大专利保护范围!

       想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,可以通过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发明创造的方式,而需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,必定是与结构有关的创新。若只申请实用新型,无法对与该结构有关的方法创新进行保护。同时申请发明,则可以在发明的申请文件,对与该结构创新有关的加工方法、使用方法、安装方法、控制方法等方面进行保护。

      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: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。也即在发明的答复过程中,为了能获得发明的授权而提交的实用新型的放弃专利权声明,其生效条件是发明的授权,若审查员针对发明又审查出其它的问题,导致该发明无法授权时,该实用新型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是不会生效的。

       并且,发明专利不必急于授权,可进行更多次的答复,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。发来的发明审查意见中,通常有一些不合理之处,一是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不正确;二是审查员会用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而认为没有创造性。若没有同时申请实用新型的话,申请人会因为希望早日获得授权,采用同意审查意见,及时做出让步,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进行答复。这样的话,会丧失很多与审查员争辩的机会,失去很多原本有机会可以争取到的专利保护范围。

       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: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,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。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,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,申请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。因此,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,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。由此可见,在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,别人使用其专利技术,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大打折扣,若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,实用新型的授权时间和发明的公开时间相近,此时已经可以采用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维权,克服了发明的临时保护期的不足。